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239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簡麗溶
          原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民事小額事件,依法並無適用合意管轄約定
,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即已設在台北市○○區
○○○路3段73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按,依該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所轄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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