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834號
上訴人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