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城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
9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