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六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志純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崙分行│九十年九月十日│ 壹萬伍仟 陸佰肆拾 │LB八七八九九五││││ 司陳國男 │││柒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