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四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
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違反不得僱用大
陸地區之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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