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六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吳采容
         黃麗禎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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