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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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七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進入長庚紀念醫院(下
稱長庚醫院)復健分院建築工地,竊取該院所有之鋼鐵廢料乙批,置於前開自小
貨車內乙節應予更正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右揭時地將鋼鐵廢料取走置於其自用小貨車內等情不諱,惟矢
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因認該等鋼鐵廢料係廢棄物品,所以取走云云。經
查:被告取走長庚醫院所有鋼鐵廢料,除經被告於警訊、偵查中自承外,亦據長
庚醫院警衛 謝煌俊 於警訊中指證綦詳,此部分事實自無庸疑。茲應審究者係被告
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查該批鋼鐵廢料乃集中存放於長庚醫院復健分院工地內,
,工地四週有鐵片圍籬,為謝煌俊 陳明 在卷,並有照片二紙在卷可按,該等鋼鐵
廢料門既係集中放置,且非隨意丟棄路旁,衡情一般人應可知該物並非廢棄物。
參以謝煌俊於警訊中證述:「我就上前詢問這部自小貨駕駛人在做什麼?對方就
回答我說『這些鋼鐵可以撿嗎?』」等語,被告於警訊中復自承,伊未經管理人
允許即撿拾該批廢鐵,直到被警衛發現才問警衛是否能撿拾該廢鐵等語,是被告
明知該批鋼鐵廢料係他人之物,仍執意著手取走,被告行為之時有不法所有意圖
情極灼然,所辯核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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