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二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七一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壹萬伍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⑴高雄市政府勞工檢查所九十年一月九日高市勞檢一字第八九
000一一三八三號函附之檢查報告書、檢查結果會議紀錄、冠鋐電子企業有限
公司員工薪資轉帳明細表及營利事業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⑵證人翁 黃金鶴 、李
愛英、 王秋錦綢 、 張秀碧 、 黃仲佩倫 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被告同時終止與 翁黃金鶴 、 李愛英 、王秋錦綢、張秀碧、 鄭素禎 及黃仲佩倫間之
勞動契約並均未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