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肖群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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