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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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59號
上 訴 人 笙揚環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蘭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小字第59號與被上訴人 傅金玉 間請
求返還價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