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紀素玲
被 告 王世正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慧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紀素玲
被 告 王世正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