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賴立娟 原名: 賴家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肆
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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