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50號
原   告  李建國
被   告  林裕嘉
       陳秀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