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2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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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2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陳朝舜
被 告 賴莉蓁 即 賴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貳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98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