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847號
上 訴 人  蔡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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