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847號
上 訴 人 蔡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