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430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薛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中小字第243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上午9時17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中簡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伍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繳款,迄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付,原告屢向被告催索
均不獲置理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
、歷史帳單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於言詞辯論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
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
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即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欣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