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 謝天棟 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提出,可不再提出)。
二、提出被繼承人謝天棟之遺產清冊(如無法提出得請求本院函
詢)。
三、陳報代位分割全部遺產後,債務人 謝耀明 依其應繼分分得之
財產價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
訟,故應依繼承財產之標的計算價額)?
四、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 討天棟 之繼承
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
六、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全部遺產)分割後各被
告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七、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若
查詢結果,仍有其它遺產,應追加起訴,並提出相關之謄本
資料到院。
八、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謝耀明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
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之事實。
九、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之規定,遺產分割事件得由繼承開始
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或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若
本件查詢結果被繼承人主要財產所在地在他法院轄內,請依
法聲請移轉管轄。
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