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國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和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東區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