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國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國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和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東區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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