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許文政
被   告  王啓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動力漁筏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動力漁筏變更登記所有人為原
告。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
○○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周怡青
附表:
┌──────┬───────┬─────────┐
│漁船名稱│統一編號│漁筏規格│
├──────┼───────┼─────────┤
│南市筏1177號│CTR-NC1177號│膠管數上層:8吋6根│
│││膠管數下層:│
│││總長:6.9公尺│
│││總寬:1.3公尺│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