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李子英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