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
二、查被告雖曾竊盜及槍砲等案件,分經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及有期徒刑七月又十五日,分別於七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及七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五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一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疏未記載被告之前開前科)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