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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