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33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潘文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6日下午2時1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