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33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潘文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6日下午2時1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33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潘文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6日下午2時1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