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298號債權人丙○○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兼上三人之戊○○○法定代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經核本件離婚協議書並未約定加速條款,故請僅就已屆期而不獲清償部分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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