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九十年度豐簡上字第二六七號),經原告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唐敏寶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