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