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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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黃淞竹
黃明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區○○段第30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建物新北市○○區○○段○○○號建號(現門牌號碼新北市○○○○路○○○巷○○號,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兩造公同共有。從而,本件法律關係為公同共有權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請求移轉之整筆不動產交易價額為計算基準,準此,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建物面積為112平方公尺,又系爭房地附近最近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69,612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7,796,544元(69,612元/㎡×112㎡=7,796,5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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