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原告廖○雄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蔡宜君 律師原告與被告廖○雄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廖○蓮如附表所示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含追加請求租金之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07萬6,210元,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2萬5,403元(計算式:遺產總價額607萬6,210元×原告應繼分比例1/3=202萬5,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而原告僅繳納1萬4,068元,尚不足7,029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易佩雯附表:被繼承人廖林蓮之遺產明細編號遺產坐落地號、建號及其門牌或金融機構名稱依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年度建物課稅現值計算之價額(單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208萬2,000元2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為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號之房屋31萬6,700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段○小段○之○地號,面積4.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1萬6,571元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段○小段○之○地號,面積26.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9萬0,986元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段○小段○地號,面積46.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15萬9,080元6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7萬4,500元7郵局存款9,023元8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新南分社3萬7,641元9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5萬3,464元10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70萬元11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6,245元12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34萬元13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號房屋之租金219萬元合計607萬6,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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