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裁定96年度婚字第17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有原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惟原告起訴時未釋明被告之大陸地區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亦未載明被告居留證號碼供本院調查,致未能對被告甲○○合法送達,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以裁定令原告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年籍資料、身分證件、入出境資料、結婚證書、大陸地區住所或居所之書證等證明文件。該裁定於96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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