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2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所犯法條│原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減刑│備│││及罪名│告刑│日期│及案號│法院│法院│合於│後刑│││││││├─────┼────┤96年│期含│││號│││││案號│案號│減刑│褫奪│││││││├─────┼────┤條例│公權│註│││││││判決日期│確定日期││罰金││├─┼────┼──┼──┼────┼─────┼────┼──┼──┼───┤│1│毒品危害│有期│91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同左││有期│如易科│││防制條例│徒刑│6月│91年度偵├─────┼────┤減刑│徒刑│罰金以│││第10條第│10月│27日│字第1382│91年度易字│同左││5月│銀元30│││2項施用│││0號│第3087號││││0元即│││第二級毒│││├─────┼────┤││新臺幣│││品罪││││91年11月15│91年12月│││900元│││││││日│7日│││折算1│││││││││││日│├─┼────┼──┼──┼────┼─────┼────┼──┼──┼───┤│2│毒品危害│有期│91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同左││有期│如易科│││防制條例│徒刑│6月│92年度偵├─────┼────┤減刑│徒刑│罰金以│││第11條第│6月│間某│字第8506│93年度訴字│同左││3月│銀元30│││1項持有││日│號│第854號││││0元即│││第一級毒│││├─────┼────┤││新臺幣│││品罪││││95年6月28│95年8月│││900元│││││││日│10日│││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