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 律師被告傑廸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鵬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己○○人前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被告甲○○前六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525號及96年度偵字第2420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己○○、丙○○涉有背信罪等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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