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27號聲請人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戊○○?住台北市○○區○○街○○號1樓??????丁○○?住台北市○○區○○路○○號??????甲○○?住台北市○○區○○街○○號4樓??????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5樓聲請人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巷○○號4樓之10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期間准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11月就任為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0年1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報,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聲請人曾多次向本院聲請展期並經核准展期至95年10月28日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90年度司字第120號、90年度司字第138號、91年度司字第88號、91年度司字第213號、94年度司字第18號、94年度司字第235號、95年度司字第76號裁定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同上卷宗為憑,現因相對人振豐公司財產尚未處分完結,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延展等語,本院審酌振豐公司處分財產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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