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乙○○
甲○○共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零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扣除已繳之新台幣貳仟元,尚須繳納裁判費壹萬捌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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