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
91年度易字第1287號(90年度偵字第200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於91年7月29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1年10月22日更犯重傷害罪,經最高法院於94年4月14日以94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子榕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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