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9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119號、第10960號、第12461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15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月二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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