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右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右聖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
柒點零零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行至第4
行關於「驗餘淨重6.9760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驗餘淨重
合計7.0025公克」之外,餘皆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張右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2級毒品罪。另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故本案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
餘淨重合計7.0025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