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楊振禹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9,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年度雄救字第23號),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