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九月二十九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