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蕭玉杉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均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涉運輸毒品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再裁定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四月十二日、六月十二日、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