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戊○○
丙○○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戊○○
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訊問被告丁○○、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