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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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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