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 選任辯護人 蔡明 和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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