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 陳宗慶 原告 戴榮禮 被告 蔡文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上之地上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500㎡×2,400元/㎡(公告土地現值)=1,200,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至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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