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於本院調查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告訴狀2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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