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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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訴人統合營造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即原告
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金錢賠償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外,關於回復名譽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核定其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吳俊龍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