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高秀枝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景超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3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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