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陳瑞和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景超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將其二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