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43號原告丙○○原告乙○○○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法定代理人丁○○
分行址)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行、第五行中關於「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元」記載,應更正為「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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