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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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六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本院92年度執字第48203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對於執行債務人 林國華 之債權不得列入分配,惟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林國華事後已以原告對其票款債權罹於時效不得參與分配為由,對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46號),倘本件原告對於執行債務人林國華之債權不得於本院92年度執字第48203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參與分配,則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即欠缺保護必要而無理由。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4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