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福平里郵局第三一六號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9649號假扣押事件,欲領回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33,000元,而依法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主張權利,惟相對人雖仍設籍於台中縣○○鄉○○街○○○巷○○號10樓,但實際上已於民國92年2月24日出境,並未居住於上開戶籍地址,現行蹤不明至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經核,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其上載有遷徙不明之退郵信封影本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